-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有关销售确认的问题:制造企业和营销公司同在新疆注册,营销分公司在北京注册,操作层面上是制造企业定价给营销公司,营销公司加价5%,给到异地的分公司,营销公司不留存货,进多少、出多少,基本上没有别的费用,
你的问题实际是三流不完全一致带来的困惑,一般认为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在购销双方之间产生,但你所说的,就是资金流和发票流在制造企业和营销公司之间产生,而货物流是制造公司直接发给了营销分公司,其实我理解不能简单的一定认为必须三流一致才是合理的,才是正规的。你们可以通过营销公司和制造企业,以及营销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签订得合同来证明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分别在两个合同注明货物流的走向,这样营销公司可以根据制造企业发货给营销分公司,营销分公司确认收货后确认收入,制造企业也按照营销分公司确认收货后确认收入,因为合同有类似的约定。但建议制造企业的进销存软件应该完善,实际发给营销分公司的货物,就要实际体现发给分公司,不能体现给到营销公司出库460万。这样与实际情况就不相符了,反而作为核算的依据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