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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研发的知识产权一般约定归委托方所有。相应相关的研发费都应该属于委托方的直接成本。
另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这个规定,研发费整体上还是享受到税法给予的优惠,不过税收优惠给予了委托方。所以,对你公司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只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不能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