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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我们收到一辆抵账车(有合同约定车辆价值,已过户,但无发票);
一、上述“抵账”,都不用说“视同”销售、购进,直接就是销售、购进,只不过对价乃是债务(减少)、债权(减少)。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注:“财税[2014]57号”文件修改)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乃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原本不得抵扣,所以可以依法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此并非上述情形,而只是因为“无发票”而无法抵扣(此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是“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只是因为自己“未依法索取发票”原因无法抵扣),则不能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车辆,若非上述情形,适用增值税税率13%.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请您补充一下:赠送有条件吗?路人甲、路人乙,来了就给,还是必须买够多少才所谓“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