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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连续7个月为我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退休人员,其劳务报酬是否可以申报为"连续性劳务"? 代扣代缴时他是否能享受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如果可以申报为"连续性劳务",我司操作上又遇到了问题,具体如下: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人员信息采集中,"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一栏:
1)若选择"其他",则综合所得申报时,在"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就找不到这位法律服务人士。
2)若选择"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或"实习学生",就能在填写"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申报时找到这位法律服务人士,但是这并不合适。因为这位退休人士提供的不是保险服务,也不是证券经纪服务,而是法律服务。

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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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601261 提问于 2020-10-0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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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0-10-06 20:18

    一、您应首先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区分标准可以查阅《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自当依照“累计预扣法”执行。

    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继续进行区分:

    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者,仅限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上所述,即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则非上述三项,不适用“累计预扣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那么,请您补充一下,是工厂给客户开票,还是您公司开给客户呢?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4-28 11:4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是的,应当按照税款属期填报。比如上述“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补金额”,应当纳入2024年度纳税总额。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向个人支付所得,就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4-2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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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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