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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录用了退休人员,因无法再买社保,故双方只签订了一个录用协议。请问他们每月的工资是要按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的哪一个计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的退休人员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掌握为与企业正式雇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雇用退休人员报酬开具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