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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在沈阳,一个在北京。员工甲在沈阳公司发放工资,交社保。甲员工是北京公司的股东,不在北京公司开工资交社保,他为北京公司谈合同时发生了差旅费,这个发票可否在北京公司抵扣并报销。
您好,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所以,甲员工的差旅费中,涉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不可用于抵扣。其他的,可以抵扣。
另外,上述费用属于A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