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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在沈阳,一个在北京。员工甲在沈阳公司发放工资,交社保。甲员工是北京公司的股东,不在北京公司开工资交社保,他为北京公司谈合同时发生了差旅费,这个发票可否在北京公司抵扣并报销。
您好,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所以,甲员工的差旅费中,涉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不可用于抵扣。其他的,可以抵扣。
另外,上述费用属于A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