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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预收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9 09: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应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在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其实,上述跨期合同,原本并无会计、税法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也就是说,正确操作应当是,会计上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成本;然后企业所得税申报则依会计为基础即可。
可以税前扣除。道理非常简单:承担个税不好理解,那就换个吧,承担买衣服的钱吧。比如张三原本工资10000元,然后公司比较好,张三买了件衣服,花了3000块,公司替他付了。那么,这不就是张三发了13000元工资吗。只要按照13000元计算个税,那这13000元工资当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因为提问中提及了两个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所以需要您来补充一下,是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就是通俗所讲“买卖股票”),还是线下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