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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预收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9 09: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应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在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目前没有文件的详细规定,我理解是可以的。
在税务实践中,此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企业对信息技术进行投资和更新换代。如果客制化开发是为了使外购软件能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使其功能得到实质性提升,那么将最终投入使用的、包含了客制化部分的软件整体,视为可享受优惠的“软件资产”,是符合政策精神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是在应纳税金额上减半,没有其他限制。
一般情况下,取得证书或资质属于个人提升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账面列支还涉及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