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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预收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29 09: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对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应在签订合同时先按5元的定额贴花,在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在2025年7月异常凭证转出”的时候,您当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当时是否已经补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棚子的用途,是否属于独立的一项资产,预计使用的年限是多久?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简单来讲,交不交增值税,关键不在于收没收钱,而是是否“销售货物”。如上所述,“客户变更采购计划 与我们公司解约了”,因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