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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建安企业总公司原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后来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那总公司的应纳税
总分公司所得税是汇总申报的,所以是按总分公司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超过300万,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如果满足总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的。如果享受,在总分公司之间要进行应纳税额的分配,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如何分配应交税金。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