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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性质的界定。
您好,仍然不明白贵司和卫校间是什么关系?是卫校出地,贵司出钱开发?另外,时间如此之久,不知提问者最终是想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是被税务稽查,如果不定性为偷税,则早已超过追征期,再讨论税收政策已经没有意义;如果没有被稽查,不会有人去管贵司十几年以前的事,所以,也不必纠结。如果自己觉得有风险,想交税,也基本不可行,因为,如果补缴税款的话,且不说罚款,光是滞纳金就足以让贵司崩溃。
如果是双方的经济纠纷,建议咨询法务人士。
考虑问题复杂,且不知提问者最终是想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不太像是要解决税的问题),所以,如有可能,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以方便回复。
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