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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
您好,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仅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我国对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住所与停留时间标准,外国居民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受雇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应当就其取得的以上相关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该代表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流动性强,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针对外籍人员税务基础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造成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外籍人员应该不断提高遵守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自觉性,依法纳税。否则轻则加征滞纳金,重则可能面临税收处罚。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