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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要求,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必须要登记一般纳税人,否则就面临“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除非属于以下法定特殊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
(二)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
(三)纳税人偶然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计入年销售额。(减掉此种偶然情形,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