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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范围,也未包括“库存商品自用”。
但是,也许我有必要解释一下第四条后面这五项: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先说第(四)项,这是营业税时期的产物,既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则离开增值税流转环节,自然需要计算纳税;但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此项已无意义。
关于(五)到(八)项,需要说的是,员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接受投资者、股东或者投资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皆为外人,与公司并非相同主体。向他们转移商品,自然视同销售。但您既说“自用”,当然不应指的这些(这些就不能算是“自用”了)。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