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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判决的房产及在建工程需如何入账?评估价值可否做为入账基础?
您好,贵司所收到的资产,应当评估,以该资产公允价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该业务可适用财税[2009]59号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即: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投资”行为,其实乃是将房地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对价则是“股权”这项资产(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样,都是财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建设厂房有关的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收到的是项目投入相关补助,也还是要区分一下用途是否用于购建资产,属于用于购建资产的也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的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补助所得税需要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判断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您收到的10万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就存在税会差异了,需要通过A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上也是在收到当期一次确认收入,和会计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调整填写纳税申报表了
收到的15万补助,会计分三年计入损益,如果所得税判断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每一年都需要填写A 105040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判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得税需要在取得当年一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20报表进行纳税调整。账载金额填写5万,税收金额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