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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
如果属于“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印花税”,而上述“采购的米面油肉等”属于“购销合同”范畴,则应就签订合同(包括签订合同性质的协议之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
如果说“收入或者支出里头有一部分是有合同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税务机关确定比例时,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了。相当于核定的纳税比例里,已经排除了“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
比如某地核定办法曾经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注:不是采购不交,是这个“按照销售收入130%”计算出来的数字,相当于包含了购、销两个环节计税依据。那为什么不是200%而是130%呢?相当于认可70%没有签订合同(您说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就在这个70%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则,个人以为,上述“补充工伤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无需对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政策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蘑菇的种植本身属于免税的“蔬菜”类别,但批发企业并未参与种植环节。
鲜牛肉批发(不深加工)不免征,牲畜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仅限于养殖生产环节。批发企业从事的是购入后的销售活动,属于贸易行为,不在免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