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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22%股权(账面长投价值1.3亿)全部转让给母公司甲公司,转让价1.5亿
您好,从税的角度来说,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关联交易,转让价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格明显偏低,如无正当理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税。
会计处理:
A公司转让股权
借:银行存款(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对价)1.5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如果有)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贷记)
如果这部分投资之前有已经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的余额,则需要冲销,对应的金额记入投资收益。
甲公司购买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5亿元
贷:银行存款 1.5亿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