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前二乃是资产,后一乃是负债,但这三个是一组)算是一组,另外一组合同负债(您打错字了)、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只是角度不同,道理一样,我只讲第一组。估计条文您能搜到,您也肯定知道,我就不列了;估计您要的也不是这个。直接举例:
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乙公司,价款113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一个月,且所产出产品能够达到60%销售(我造的这理由不一定好听,您可以想别的,总之就是这个道理),才会向甲公司付款;否则退货。
一、货物一旦发出,甲公司实现1130万元“合同资产”。
二、一个月之后,上述条件符合,甲公司拥有完全收款权利,何时收款,只剩时间因素,不再受限于其他情形(就不要拿意外事件来“抬杠”了),这时,“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
三、三天之后,乙公司给甲公司打款,打了1500万(人家不差钱),下次购货时使用。那这1500万,1130万冲“应收账款”,370万就是“预收账款”。(当然,一下子贷记1500万“应收账款”,形成该项“应收账款”370万元贷方余额也是一样,应收账款贷方本来就等于预收账款;这就是为什么把这俩作为一组的理由。)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