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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生产企业为贸易关联公司生产货物并卖给它后,直接存放生产企业仓库并运输至贸易公司的客户手中,因未收取仓储费,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呢?
应当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