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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可以不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2
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监管的税种,一般由地税局进行管理。企业所得税部分企业由国税监管,部分企业由地税管理。由于操作和日常业务的复杂性,两个机关进行管理容易出现问题并造成费用混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同样的一笔费用,地税机关审核以后认为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国税认定其为福利费,受14%福利费限额限制。企业既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又受福利费14%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立法目的中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是为了缓解这一矛盾,解决这一问题。无论在法规上,还是从历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和工资的界定,企业所得税如果入福利费,则不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某些费用并入薪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该费用不应该是福利费用,不受14%的限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立法原意上看,是希望明确和规范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标准,同时,福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三)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只能适用3%征收率,不能减按1%征收。
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酬计税,给外部人员按偶然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要分别计入福利费和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不可以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范围仅限于老项目、清包工,且明确不再包括甲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