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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2019年12月工资,在2020年1月没有经过应付工资直接记入销售费用~工资科目了。现在2020年销售费用~工资中,全年工资包含2019年12月的工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关于工资,应当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比如上述2019年12月,应当计提于2019年,则若2019年或者2020年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皆不影响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应当将上述工资,纳税调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认为,若非如此,则不合税法。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