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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赠送给其他单位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种直接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赠送其他单位是用于促销的,计入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如果是赠送给个人的,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