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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类企业,2020年第8号公告,普票与专票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参考一下《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按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个说的是“放弃免税后”。
因此,放弃免税之前,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可以正常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里说的是税款所属期。
“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条款仍然有效,并未废止。
你问的是中国人,没有说清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所以我分别给您作答。
一、自然人
自然人投资港股、美股,仅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票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再减去合理费用(例如交易手续费)后的差额 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向股票持有人分配的股利,按分配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美国联邦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类的税款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香港税务机关缴纳的利得税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纵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
二、法人
法人组织投资港股、美股需要向中国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股票买入价-股票卖出价)/(1+1%)×1%,2028年1月1日起1%变为3%
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股票买入价-股票卖出价)/(1+6%)×6%-进项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征收率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征收率
股票买卖的价差和分得的股息应当并入该法人组织的营业利润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美国联邦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类的税款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向香港税务机关缴纳的利得税可以抵免该事项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应向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纵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九条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6、《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