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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基础形成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如何理解?
您好,①、“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根据规划部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高层楼房必须按建筑面积配置一定面积(个)的停车场所,由于地面面积被绿化率的硬性指标所占领,无地方可配置停车场所,房地产企业只好修建地下室来配置停车场所。“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因为面积本来就是规划部门强制要求的公共配套设施。但是房地产企业修建地下室面积远远大于规划部门强制要求停车场所的面积,而且这个面积划分也无法和设备使用面积、人防面积区分开。也没有具体的产权画线。关于这一块相关法律规定上也比较模糊,实际中客观存在房地产企业拿自己所有产权面积和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去出售出租。
②、针对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规定,税务处理上,总局有专门说明: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财务上,和其他成本一样,
③、财务处理正常处理,可以将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科目下明细核算。
您可以通过修建停车场的面积是否部分或全部占用公共配套设施面积来判断。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买卖合同》。如上所述,若签订了《买卖合同》(包括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但是,通常跨区域开发,项目所在地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成为当地纳税人。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