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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基础形成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如何理解?
您好,①、“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根据规划部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高层楼房必须按建筑面积配置一定面积(个)的停车场所,由于地面面积被绿化率的硬性指标所占领,无地方可配置停车场所,房地产企业只好修建地下室来配置停车场所。“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因为面积本来就是规划部门强制要求的公共配套设施。但是房地产企业修建地下室面积远远大于规划部门强制要求停车场所的面积,而且这个面积划分也无法和设备使用面积、人防面积区分开。也没有具体的产权画线。关于这一块相关法律规定上也比较模糊,实际中客观存在房地产企业拿自己所有产权面积和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去出售出租。
②、针对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规定,税务处理上,总局有专门说明: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财务上,和其他成本一样,
③、财务处理正常处理,可以将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科目下明细核算。
您可以通过修建停车场的面积是否部分或全部占用公共配套设施面积来判断。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