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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固定资产赠送境外关联方
您好,会计上,该业务的处理走固定资产清理,包括处理的运费,最终转入营业外支出,该支出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因此,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会计处理金额应当纳税调整增加。
捐赠处理太复杂,能否直接做报废处理?如做报废处理,则有相应的处理资料,处置损失可税前扣除。供参考。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认为报废了,扔了,别人捡到了,怎么处理,就和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了。当然,处理环节,要有报废的证明资料。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