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同一集团公司下,A公司厂房建在B公司的土地上,也就是说A公司有房产没有土地,请问有什么风险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在A公司,计税依据即房产原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但上述情形,若A公司并无“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则地价实际为零,那也实事求是即可。
二、既然属于“B公司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理应由B公司依法、据实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