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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问题
您好,理论上,根据(1)国税总局网页上的答复: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213637/n3213647/c3214420/content.html
(2)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理论上,只要贵司免征所得税的项目也是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事项,应该是可以与加计扣除同时享受,即,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也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但是,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存在争议,有些观点会参考增值税的逻辑,即,增值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从而认为纳税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上进行加计扣除。
建议您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争议。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