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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有限公司分配的利润,该如何缴税
您好,目前,税法对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能对政策执行不一,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依现行法之规定,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从而法人企业从其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法人企业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法人企业应将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之内涵,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不视作合伙企业的收入,而直接作为投资者的收入,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该收入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从而符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企业法人的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法人无须就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该政策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收益纳入了免税收入的范畴。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该提示第二条为: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类似问题我之前也回复过。请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请注意上述“合计”一词。比如实收资本增加1000万,资本公积减少200万,则合计金额增加了800万,计税依据自然也是8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