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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您好,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可参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相关内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由于内容较多,本回答不再附具体内容。
您是否遇到了是否能享受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如是,着急要确定,贵司是否有政府红头文件明确是棚户区改造?如不是,则无法享受。
土地增值税文件 1、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06]21号、财税〔2008〕137号文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2、依据财税〔2010〕42号文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免征条件:
(1)转让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2)转让的是旧房;
(3)用途必须是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
(4)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