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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停建拆除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客观原因”具体是什么原因?
基于上述情形,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当然,抵扣、扣除,需要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比如至少得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吧。只是说,上述情形不影响。)
主要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按照您的描述,并非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