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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房地产企业,现在香港、澳门及外国投放我司项目的广告,我们不想对接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由境外广告代理机构一站式服务,他们包制作、发布等环节,他们去对接电视台。请问我们支付境外广告代理机构的境外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是否缴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2 15:22
香港、澳门在税法上属于境外,与外国在管理上无区别。
这个问题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首先,企业所得税无需扣缴。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产生税金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动收入,如收取境内利息、股息、专利授权、商标授权等费用,属于被动收入,应征税。第二是主动收入,即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主动收入缴税必须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必须入境。既然不入境,那么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增值税有机会不做扣缴。增值税主要参考 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广告宣传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需注意,这里做出无需扣缴的核心在于认定境外广告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但该词语较为模糊,缺乏明确定义,因此不同地区税务机关认定可能不同。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宁波国税局支持不扣缴税金的观点。
按照上面描述,这只是简单的数学问题,本身没有什么风险。其实对于税务方面,做到业务真实,依照税法据实申报纳税即可。
按照经营所得计税是正确的。当然,不是单独计税,经营所得是按期间计税;即把上述转让收入、成本并入A合伙企业所属期间,一并计算经营所得计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由于没有货物交付形成违约”而支付款项,则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开具收据是正确的。至于名目,自行协商即可,其实不甚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