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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房地产企业,现在香港、澳门及外国投放我司项目的广告,我们不想对接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由境外广告代理机构一站式服务,他们包制作、发布等环节,他们去对接电视台。请问我们支付境外广告代理机构的境外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是否缴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2 15:22
香港、澳门在税法上属于境外,与外国在管理上无区别。
这个问题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首先,企业所得税无需扣缴。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产生税金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动收入,如收取境内利息、股息、专利授权、商标授权等费用,属于被动收入,应征税。第二是主动收入,即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主动收入缴税必须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必须入境。既然不入境,那么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增值税有机会不做扣缴。增值税主要参考 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广告宣传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需注意,这里做出无需扣缴的核心在于认定境外广告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但该词语较为模糊,缺乏明确定义,因此不同地区税务机关认定可能不同。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宁波国税局支持不扣缴税金的观点。
关于这个业务,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并据此事实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上所述,既然“受托废塑料后,清洗干净,再转给委托方”,则适用第(二)项规定,即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借无形资产150
贷实收资本150
税务处理:取得无形资产,按受益期限摊销,逐年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既然2024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可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