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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房地产企业,现在香港、澳门及外国投放我司项目的广告,我们不想对接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由境外广告代理机构一站式服务,他们包制作、发布等环节,他们去对接电视台。请问我们支付境外广告代理机构的境外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是否缴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12 15:22
香港、澳门在税法上属于境外,与外国在管理上无区别。
这个问题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首先,企业所得税无需扣缴。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产生税金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动收入,如收取境内利息、股息、专利授权、商标授权等费用,属于被动收入,应征税。第二是主动收入,即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主动收入缴税必须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必须入境。既然不入境,那么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增值税有机会不做扣缴。增值税主要参考 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广告宣传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需注意,这里做出无需扣缴的核心在于认定境外广告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但该词语较为模糊,缺乏明确定义,因此不同地区税务机关认定可能不同。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宁波国税局支持不扣缴税金的观点。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