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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代境外公司代发放高管股权激励收入
您好,该所得不是你们公司支付和负担,因此,你们不是扣缴义务人,无须履行扣缴义务。当事个人,由于取得所得的时候是居民纳税人,应就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因为从业务的角度确实是属于代发的,则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处理。未来,如果确实收不回来了,按坏账进行处理。这样的业务,外汇管理局那边如何处理,建议还是咨询外汇管理局比较好。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