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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事项涉及的税务风险及正确的处理方式。
您好,按交换差额开票的处理方式是不对的,在以物易物活动中,交易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双方都构成卖出和买进两笔交易,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均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并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差价,则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本次交易未产生增值税纳税负担。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对方销售货物给贵公司,应当履行发票开具义务。是否存有原先购进时的发票并不影响销售时增值税的处理。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