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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纠正两个概念:抵扣、加计抵减。
答案:可以依法计算加计抵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注:此处计算起点乃是“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车票、机票若依法可抵扣,自可作为基数)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你需要判断收到的补助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如果满足就可以不征税,否则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反过来说,哪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只就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举项目征税。也就是说,这个表上没有的,都不用交。
您可以搜索一下这个表。我这儿粘不上。
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但是不属于个税免税的情形,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