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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的运费收款问题?

老师 你好!我公司出口产品到印尼,报价中未包含运费,现在国外希望我们先支付运费,后期他们再支付给我们,请问这样我们需要开具什么资料来收取这笔运费呢,另外如果收取这笔运费会不会涉及到相关的税务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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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湘 提问于 2021-06-0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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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1-06-03 09:01

    您好,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的规定,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应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不涉及税务问题。

    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通过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日期确定。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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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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