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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资产处置提供发票么?
政府单位虽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发票,但其出售二手设备属于增值税纳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你公司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国家机关是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这时如果其选择不去代开发票,开具合规的收据也可以作为你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和对方沟通代开发票更稳妥。
主材总承包委托分包企业代为采购的意思,就是分包只是代为采购,替对方采购,显然发票是应该开给总包方的,否则开给分包方,分包就变成包工包料了。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总包方,不计入分包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依据上述两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国内港口码头的港杂费专用发票,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该进项税不能抵扣。理论上港杂费发票开具方时可以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该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做发票勾选时应当选择“认证不抵扣”,或者选择“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转出。所以为了减轻工作压力,在支付港杂费时最好取得普通发票。
之前购买叉车时是否抵扣过增值税?如果没抵扣过,是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