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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扣的发票需要勾选吗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上述担保费、手续费抵扣,必要条件之一乃是:是否与“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一)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政策,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得抵扣,则应当采取“认证、转出”方式处理。
然而,最近安徽省税务局给出于新的答复。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5-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也就是说,按照安徽省税务局最新答复,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依法不得抵扣,则可以做发票不抵扣勾选。
不同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这与“转移给关联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简单来讲,卖的什么(转移的什么),就开什么。当然,“建筑服务”乃是一项服务,本身也不是资产,这没法转移的。比如转移一台设备,就开具“销售设备”;转移一宗办公楼,就开具“销售不动产”。
其实,“公司”是个抽象主体,“公司”本身无法做任何事情,而必须由“公司”的人来做。也就是说,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您是饭店,那来吃饭的,肯定是自然人,“公司”不可能吃饭呀。但显然,饭店也会给公司开具发票的。
所以说,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问题,由客户索取即可;即使撒谎,那也是客户撒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无法取得发票,也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提醒: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