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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自用旧机器给境外母公司,该设备生产的产品也会出口给母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出口退税?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您好,关于旧设备的出口退税需要根据该设备购入时间进行区别对待,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可以按照当前设备的残值计算出口退税;若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设备,由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不可退税,但可以申请免税,并按照设备残值计算对应进项税额转出数。具体文件可以参照财税2012年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09年以后购入的设备,由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再出口后是不能享受免抵退税的,只能享受免税。同时按照设备残值部分的价值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