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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有限公司开具的,项目名称,预付卡销售etc卡充值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您好,贵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为不征税发票,意味着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取得的预付卡充值费普通发票可以在取得当期税前扣除。
etc充值购卡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作“预付账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使用用途记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