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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同中支付银行的银团费用可以开专票吗,能抵扣吗
个人理解,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属于银团“贷款”合同中支付银行的银团费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个是或的关系,按季度申报的,就按四个季度判断就可以。
这是可以的。
首先,从会计账务处理方面讲,据实原则即可。
其次,税务处理层面,要求市场公允原则计价,这在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等皆有条款描述。如上所述,销方进价即为市场公允价格,以此进行内部关联交易,符合税法规定。
一、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应当计提工资。
二、若年底尚未发放,但汇缴前发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若汇缴仍未发放,则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