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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用所属成员企业)资金购买银行存款类产品产生的利息不用缴税,但是经集团分配到各具体单位后,税务局认为利息不是直接来自银行而是从集团公司拨的,需要缴税。如何规避这个纳税问题?
这儿关键是个主体问题:
一、集团拿了下属甲公司、乙公司的钱,如果以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进行银行存款并且取得存款利息,注意,存款利息单据也是对应甲公司、乙公司。这里,集团只是个“干活”的,相当于甲公司、乙公司的“出纳”;这样当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集团拿了下属甲公司、乙公司的钱,以自己名义去存款,然后自己取得银行利息;再分给甲公司、乙公司。那这样就是两个步骤了。
(一)集团公司用甲公司、乙公司的钱(干什么无关),而向二者支付利息,甲公司、乙公司收到集团公司的利息,当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集团公司将手里的钱(来源无关),存款并取得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