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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用所属成员企业)资金购买银行存款类产品产生的利息不用缴税,但是经集团分配到各具体单位后,税务局认为利息不是直接来自银行而是从集团公司拨的,需要缴税。如何规避这个纳税问题?
这儿关键是个主体问题:
一、集团拿了下属甲公司、乙公司的钱,如果以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进行银行存款并且取得存款利息,注意,存款利息单据也是对应甲公司、乙公司。这里,集团只是个“干活”的,相当于甲公司、乙公司的“出纳”;这样当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集团拿了下属甲公司、乙公司的钱,以自己名义去存款,然后自己取得银行利息;再分给甲公司、乙公司。那这样就是两个步骤了。
(一)集团公司用甲公司、乙公司的钱(干什么无关),而向二者支付利息,甲公司、乙公司收到集团公司的利息,当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集团公司将手里的钱(来源无关),存款并取得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