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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基础原料,后续加工销售,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辽宁省)
您好,根据《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因此,上述拍卖的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原《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规定,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但是上述规定已经于2020年9月1日作废,因此,贵公司既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无需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应税资源的开发单位和个人。上述个人在拍卖矿产的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应当视矿产资源是否已经纳税来判断。但是不影响贵公司纳税义务的判定。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