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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水泥制造业,计划做带料加工混凝土,我公司提供原材料,另一家公司负责加工混凝土,可为我家开具13%的加工费发票。我公司销售混凝土只能开具13%销售发票吗?还有更好的税费筹划方式吗?请老师指教。
一、增值税范畴,自产与委托加工,是并列概念,而非自产包含委托加工。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可以得到验证。
二、“财税[2009]9号”所指简易计税,乃是“自产”情形。
三、上述情形,乃是委托加工收回、销售,则非“财税[2009]9号”适用范围。
四、除“财税[2009]9号”文件外,按照您上面描述信息,其他并无这方面简易计税或者优惠政策。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