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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钢结构厂房算不算混合销售?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因此,税收上认定自产货物,需要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贵公司属于建筑公司,不具有生产能力,无法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因此,税务处理上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不算自产货物。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贵公司上述业务不按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兼营处理,属于混合销售,对公司是有利的,即按主业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