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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土地无偿给政府使用的账务处理及需要缴纳什么税?
小耳朵
提问于 2021-08-18 18:34
您好,您公司土地被政府部门根据规划无偿使用,在税法上并不构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政府目前只是使用,但该土地使用权还归属您公司,并没有转让给政府,所以不构成土增纳税义务。另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您公司即使将土地转让给政府,根据规定,只要有县政府规划文件,也是可以享受免税的。政府无偿使用土地,您公司不需要向政府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前提是发生了税务认定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的情况下才开具发票,而政府无偿使用土地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归还土地使用权给国家,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是应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因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对应的334万土地成本也是需要结转作为所得税支出项的。因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有收支相抵后的结果,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企业最终收支盈余,如果亏损,则不需缴纳。
因为此次转让您司是亏损的,如果有转让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享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优惠政策的,这里的搬迁收入共5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补偿的土地价款。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享受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其实,这儿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取决于市场中谁比较强势。如上所述,其实您公司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完全可以酒厂直接与业务员结算,这样您公司就不用“承担了6个点的税负”。然而,这样您可能会说,酒厂不同意怎么办呢?所说我说,这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如果酒厂求着您给他卖酒,他就会同意;如果您求着酒厂要求卖酒,那他就不会同意。
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如上所述,虽然工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合同签订、生产开始,即“应税交易开始”(反过来理解一下,您已经投入1000万进行生产,难道客户可以随意承订单吗)。因此:
一、约定合同签订日期的30天内,客户需要交付30%预付款。应于“30天内”收到款项时,或者虽未收到款项,但“30天届满”之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同上处理。
三、剩余20%发生纳税义务。
注:若此前已经开票,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