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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一个合同原来签的是10万,最终双方协商结算价格是9万,那可以让对方提供最终结算金额说明并盖公章作为该合同的最终价格吗?还是说必须要重新签订合同?结算价格盖公章会有风险或者不利因素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8-18 22:19
首先,税法、会计处理,是基于据实原则,上述情形,只要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比如还要资金流水、货物出入库及运输等证据),则当然据实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至于法律方面,补充协议当然能够起到对于原合同之修改作用,只要其形式没有问题。因为您的原件无法看到,这方面建议您线下找个法律专业人士看一下也是稳妥之举。
可以, 这个并无禁止。当然,关键在于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享受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其实,这儿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取决于市场中谁比较强势。如上所述,其实您公司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完全可以酒厂直接与业务员结算,这样您公司就不用“承担了6个点的税负”。然而,这样您可能会说,酒厂不同意怎么办呢?所说我说,这只是一个市场问题:如果酒厂求着您给他卖酒,他就会同意;如果您求着酒厂要求卖酒,那他就不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