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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化妆品送小样
铂略用户80612842
提问于 2021-08-19 10:42
一、您说“销售价未知”,这需要您来结合市场售价判定。
二、本业务实质,乃是113元,同时销售套装A和小样B。您应对于实际收款113元,按照二者公允售价,进行比例分摊。
三、发票金额,也应按照上述分摊金额开具。
若您愿意发票体现原价,则可同时在发票上反映折扣金额(即小样售价)。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主营业务收入——套装A ?
——小样B ?
(因为您未提供小样售价,所以这两个数据我无法为您计算,其实也没啥,只是一个小学数学题;总之,二者加起来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贷:库存商品——套装A 30
——小样B 5
参考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第一,非关联交易情况下,成交价即市场价。
第二,比如小样不含税市场售价25元(为了方便计算,公式一样)
则:
套装=100/125*100=80元;
小样=25/125*100=20元。
您可以票面体现(不含税)售价分别80元、20元,也可以票面体现100元、25元,同时体现-20元、-5元。增值税随之计算即可。
可以。
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其与“资金来源”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这个问题,最主要是明确“员工属于谁”。
从问题描述来看,员工是属于您公司的;那么,正常发工资,就是工资表、银行流水这些。至于委托“外服公司”代发,其实也只是“代发”;也就是说,工资表还是您公司制作,“外服公司”把发放流水给您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即可。
谨慎起见,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