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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配问题
您好,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定,意味着合伙企业需要先就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然后由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可分配的利润是合伙企业累积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前5年累计了100万未分配利润,在第6年出现亏损,首先应当弥补亏损,再进行分配,所以不能仍然分配100万。
如果第6年结束后合伙企业清算注销,同样以前6年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再进行清算即可。也可以之间清算,将清算所得计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所述,个人以为,这仍然属于初级农产品。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这个文件里面也有“水产品是指……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描述。虽然这是个增值税文件,但对于“产品定义”,其实应当税法原理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https://mp.weixin.qq.com/s/39x30d6Fp13t-1O6GZc0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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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篇文章,都是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案例,您可阅读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收了您的钱,为您提供什么服务呢?在哪儿、以何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