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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付税务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在一般交易中,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款项,并且收付款双方都是合同的交易方。但是在委托付款中,付款方并非合同的交易方,只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委托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A应当向服务接受方B开具发票,以保证发票与实质发生的业务保持一致。
同理,应当提供B和C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以保证资金流的真实和与业务的一致。
如上所述,个人以为,这仍然属于初级农产品。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这个文件里面也有“水产品是指……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描述。虽然这是个增值税文件,但对于“产品定义”,其实应当税法原理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https://mp.weixin.qq.com/s/39x30d6Fp13t-1O6GZc0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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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篇文章,都是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案例,您可阅读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收了您的钱,为您提供什么服务呢?在哪儿、以何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