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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问题在下方
我认为没必要采用第二种方式,而且第一种方式的核算科目也不合适。支付5000万,直接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因为对于你企业来讲就是支付的一项成本费用,应该在受益期限摊销。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就可以税前扣除。
而且需要明确的是,收取5000万品牌使用费的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提供了品牌使用权利且收取款项的当天,也就是收到5000万的时候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即使发票分期开具,但纳税可不是开票时纳税,而是收取5000万时候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