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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上有个问答,您看看吧。
咨询问题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还有一些文章,也是持此观点。即:
合伙企业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购买股票或合伙企业直接从沪深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于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和财税[2012]85号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和财税[2012]85号第五条的规定适用对象仅为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