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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费用分摊
邻家思淼
提问于 2021-09-26 16:55
你说的方式是可以的,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子公司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母公司不可以全额抵扣,只能抵扣属于自己那部分,属于子公司那部分需要进项转出
子公司那部分是不能进项抵扣的,因为没有专票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
可以,发生实际损失的时候,所得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留存备查发生损失的外部证据。
其实,这就是买了房产,对价则为“债权”,这个其实一样的。买入(抵债)时,涉及契税、印花税;持有期间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账务处理时,先冲回减值准备,计入固定资产即可。